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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提升服務方案

版本: 2024年10月

本性能提升服務方案(下稱「本方案」)適用於向與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睿能新動力」)合作之第三人所購買(包括因舉辦活動之贈獎或抽獎之用途)之電動機車(具體型號以訂購單所載者為準,下稱「買賣標的」)。使用者(定義詳第一條)於簽署或同意認購文件(認購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池服務及其他服務訂購單等使用者為認購電池服務所應簽署或同意之文件,以下合稱「認購文件」)後,得依行銷活動獲贈之優惠、依所選用資費方案內容所提供之優惠及依本方案所載條款付費享有本方案所提供之性能提升服務。

1. 使用者

本方案所稱之使用者為認購文件所載之買方,或認購文件所載之因贈獎用途而有權取得買賣標的之人,或已辦理監理機關過戶登記並通知睿能新動力之買賣標的繼受人。如使用者變更名稱,除辦理監理機關更名登記外,亦應通知睿能新動力並依睿能新動力指示完成必要程序(包括簽署或同意必要文件),始得享有性能提升服務。

2. 服務內容

  1. 使用者得依本方案之規定,於使用買賣標的時,享有該買賣標的性能提升之加值服務(下稱「性能提升服務」)使用馬達最大功率(依車輛/馬達型號而異)。
  2. 使用者依本方案所享有之性能提升服務,須使用 Gogoro Network® 智慧電池。
  3.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性能提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最高時速、加速速度等)將依各廠牌買賣標的或測試環境而異。本方案不提供任何種類之擔保(不論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適用特定用途等。本方案不保證使用者得於一般道路依第1項所載之數據騎乘買賣標的,使用者仍應遵守交通法規,特別是關於道路速限及行車安全距離之規定騎乘買賣標的。使用者不得以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之限制,主張解除或終止本方案或請求睿能新動力退款加值服務費用 。
  4. 因任何原因享有本方案性能提升服務之使用者,無論是否支付服務費用,於使用本方案性能提升服務之同時,視為接受本性能提升服務合約之拘束。

3. 服務期間

  1.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依本方案向睿能新動力購買之性能提升服務,其使用以一個帳單計費週期為使用單位,惟選用本方案訂閱購買性能提升服務時如訂閱性能提升服務未滿30天,使用者欲關閉性能提升服務功能,性能提升服務功能將於訂閱後第31天使用者第一次進行電池交換時關閉;訂閱滿30天後,如使用者擬關閉性能提升服務功能,性能提升服務將於下一個帳單計費週期使用者第一次進行電池交換時關閉。使用者於交付買賣標的前購買性能提升服務,性能提升服務之有效期間自買賣標的交付日起生效起算。如非前開情形,性能提升服務之有效期間自使用者購買後第一次換電,且經 GoStation® 電池交換站確認 Gogoro Network®智慧電池狀態完好時起生效起算。
  2. 使用者如未於次期性能提升服務開始前,通知睿能新動力其將停止使用性能提升服務,視為同意依本方案購買次期之性能提升服務;且使用者得以前述方法,逐期購買性能提升服務。
  3.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睿能新動力保留不同意使用者購買性能提升服務,或依前項規定逐期購買性能提升服務之權利。惟睿能新動力應於次期性能提升服務開始前通知使用者不得再購買性能提升服務。
  4.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性能提升服務係以使用者得利用電池服務為前提,如使用者因違反電池服務合約而遭睿能新動力暫停提供電池服務、縮短電池服務之服務期間、取消電池服務合約權益之一部或終止電池服務合約,或因任何原因而無法繼續使用電池服務時,本方案將隨同暫停、縮短、取消或提前終止。使用者遭睿能新動力暫停本方案,並不使性能提升服務之有效期間因而順延。

4. 服務費用

使用者依本方案向睿能新動力購買之性能提升服務,加值服務費用及本方案之內容均依加值服務期間生效日當時,睿能新動力所公告或通知之數額及內容為準。使用者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期限屆至前支付加值服務費用。

5. 免責條款

性能提升服務所提及之效能數據,均可能因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騎乘行為或使用習慣、騎士人數及重量、道路狀況、道路速限、天候狀況、買賣標的實際型號配備或效能誤差、風速大小等因素)之影響而造成無法達到第二條第1項所示之數據。

6. 轉讓限制

除經睿能新動力書面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將本方案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移轉予第三方。未經睿能新動力書面同意所為之任何轉讓行為均為無效。

7. 通知

  1. 睿能新動力依本方案所為之通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睿能新動力得選擇以掛號郵寄、電話或電子郵件為之。除使用者嗣後以書面通知變更外,前開通知方式以睿能新動力客戶系統內所載之通訊地址、電話及e-mail為準。
  2.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睿能新動力得以電子郵件寄送加值服務費用之電子帳單,且不另行郵寄書面帳單。使用者瞭解並同意睿能新動力寄出電子帳單後,如有下列情形,仍視為已送達,且如致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睿能新動力就該等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使用者得向睿能新動力書面申請補發最近三個月之電子帳單:
    1. 因使用者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使睿能新動力電子帳單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延遲接收;
    2. 因提供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之設定,致使睿能新動力電子帳單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延遲接收,或被分類至垃圾或廣告信件;
    3. 因提供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使睿能新動力電子帳單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延遲接收;
    4. 其他非可歸責於睿能新動力事由,致使睿能新動力電子帳單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延遲接收。
  3.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如使用者向睿能新動力認購性能提升服務以外之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池服務,且不以使用者目前已認購之服務為限),睿能新動力得將加值服務費用及其他服務產生之費用(下稱「其他費用」)合併於同一帳單出帳;於該情況下,使用者同意不請求睿能新動力將加值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分別出帳。

8. 適用法律

本方案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命令解釋及適用。關於使用者與睿能新動力間有關本方案之糾紛,如雙方無法以友好協商解決時,使用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 其他事項

  1.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睿能新動力得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方案之內容。惟睿能新動力應於新方案生效前公告、單獨或併同帳單通知使用者,並於次期生效之。
  2. 使用者同意以電子簽章或其他電子工具或方式為簽名或蓋章,以前述方式簽名或蓋章之文件應視為經簽名或蓋章之正本,效力與於紙本上簽名或蓋章相同。本契約與附件、及其修訂、補充、變更或終止亦均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其效力與以紙本方式為之者相同。
  3. 如本方案之任一或數項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此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之情形不應影響本方案之其他條款。
  4. 本方案係雙方就性能提升服務唯一且完整合意之協議,其效力取代先前之任何口頭或書面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