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2024年10月
本性能提升服務方案(下稱「本方案」)適用於向與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睿能新動力」)合作之第三人所購買(包括因舉辦活動之贈獎或抽獎之用途)之電動機車(具體型號以訂購單所載者為準,下稱「買賣標的」)。使用者(定義詳第一條)於簽署或同意認購文件(認購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池服務及其他服務訂購單等使用者為認購電池服務所應簽署或同意之文件,以下合稱「認購文件」)後,得依行銷活動獲贈之優惠、依所選用資費方案內容所提供之優惠及依本方案所載條款付費享有本方案所提供之性能提升服務。
本方案所稱之使用者為認購文件所載之買方,或認購文件所載之因贈獎用途而有權取得買賣標的之人,或已辦理監理機關過戶登記並通知睿能新動力之買賣標的繼受人。如使用者變更名稱,除辦理監理機關更名登記外,亦應通知睿能新動力並依睿能新動力指示完成必要程序(包括簽署或同意必要文件),始得享有性能提升服務。
使用者依本方案向睿能新動力購買之性能提升服務,加值服務費用及本方案之內容均依加值服務期間生效日當時,睿能新動力所公告或通知之數額及內容為準。使用者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期限屆至前支付加值服務費用。
性能提升服務所提及之效能數據,均可能因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騎乘行為或使用習慣、騎士人數及重量、道路狀況、道路速限、天候狀況、買賣標的實際型號配備或效能誤差、風速大小等因素)之影響而造成無法達到第二條第1項所示之數據。
除經睿能新動力書面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將本方案之全部或一部讓與或移轉予第三方。未經睿能新動力書面同意所為之任何轉讓行為均為無效。
本方案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命令解釋及適用。關於使用者與睿能新動力間有關本方案之糾紛,如雙方無法以友好協商解決時,使用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